“新农合”与农村医疗救助方案出台 门诊补偿分

发布时间:2016-01-22 点击: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制度,加快建立分级诊疗体系,近日,市卫生计生委等4部门制定了今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农村医疗救助实施方案。其中村级定点医疗机构一般诊疗费可按80%补偿。

      该方案对“新农合”补偿标准有详细规定,仅门诊补偿就分为4种情况分别对待。

      普通门诊:参合人员在本县(市、区)镇、村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医疗费用可补偿部分按50%补偿,其中镇、村级定点医疗机构一般诊疗费分别按60%和80%补偿。

      门诊特殊病种: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终末期肾病(血液滤过、透析、腹膜透析)、巩固期精神病人在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医疗费用可补偿部分按70%补偿。

      重大疾病(门诊):重性精神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血友病A、慢性髓细胞白血病等门诊重大疾病患者在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医疗费用可补偿部分:重大疾病限额收费标准内部分按70%补偿,超限额收费标准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农村医疗救助对象:1、农村特困供养人员。医疗费用实行零起点救助。新农合和大病保险补偿后,剩余医疗费用全额 救助,医疗费用年度救助上限按照当地医疗救助政策执行。2、农村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 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临时生活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符合徐政办发〔2011〕74号文件的慈善救助对象。新农合和大病 保险补偿后,个人实际负担的医疗费用可补偿部分按不低于70%救助,年度封顶线不低于新农合年度门诊补偿封顶线的50%。

      相关链接:住院补偿也有4种具体情况

      镇级定点医疗机构:1、参合人员在镇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医疗费用可补偿部分减去500元起付线后,按85%补 偿,不实行保底补偿。2、纳入镇级分级诊疗和按病种限额收费定额补偿管理的患者,实行临床路径管理和限额收费、定额补偿,医疗费用在限额收费标准内的按 80%补偿,超限额收费标准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全额承担。

      县级定点医疗机构:1、参合人员(含纳入镇级分级诊疗管理的病人)在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医疗费用可补偿部分 扣除800元起付线后,按65%补偿,保底补偿标准为55%。2、纳入县级分级诊疗管理和按病种限额收费、定额补偿管理的患者,实行临床路径管理和限额收 费、定额补偿,医疗费用在限额收费标准内按60%补偿,超限额收费标准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全额承担。3、纳入镇级分级诊疗管理病种的患者在县级定点医疗机 构就诊,发生的补偿费用的20%由收治的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市级定点医疗机构:1、参合人员转诊到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医疗费用可补偿部分扣除相应起付线后,实行分段累 进补偿:低于10000元(含10000元)部分按45%补偿;10000元到50000元(含50000元)部分按55%补偿;50000元以上部分按 65%补偿,保底补偿标准为35%。2、纳入按病种限额收费、定额补偿管理的病种,实行临床路径管理和限额收费、定额补偿,医疗费用在限额收费标准内部分 按45%补偿,超限额收费标准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全额承担。3、纳入县、镇分级诊疗管理病种的患者到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住院费用不予补偿。

      市外医疗机构:1、参合人员转诊到市外医疗机构(含省级定点、省级联网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住院费用可补偿部分 扣除1500元后,实行分段累进补偿,低于20000元(含20000元)部分按45%补偿,20000元到60000元(含60000元)部分按55% 补偿,60000元以上部分按65%补偿。省级联网医疗机构按住院总费用(扣除起付线后)保底补偿标准为30%。2、参合人员在市外务工地(或长期异地居 住)镇级及以上医院住院治疗,住院费用可补偿部分扣除1500元起付线后,实行分段累进补偿,补偿标准同市外医疗机构,不实行保底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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